李铁痴心妄想!专家:法律早有明确规定 国足外教受贿也得判刑

作者:小小主编发布时间:2025-05-01 16:08:22阅读次数:0

李铁案二审宣判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有期徒刑20年,对此,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任、首席专家彭新林进行了解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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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铁案的最大争议,就是他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。因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,李铁及其律师认为自己不是,所以没有犯受贿罪,应当予以减刑。

然而,二审最终认定,李铁就是国家工作人员,犯有受贿罪,所以维持原判。那么国足主教练为何是国家工作人员呢?

彭新林表示,我国《刑法》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。国家工作人员,就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。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国家工作人员论。除此之外,系非国家工作人员。

在李铁案中,男足国家队属于中国足协下属足球队,而中国足协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社会组织,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中国的足球事务。因此,李铁担任男足国家选拔队、男足国家队主教练,属于国家工作人员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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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铁利用国足选拔队主教练、中国男足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5000万余元,所以犯有受贿罪,想减刑?那就是痴心妄想了。

而2017年至2019年,李铁利用担任卓尔俱乐部总经理、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利,为华夏俱乐部在球员转会、赢得比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先后收受华夏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600万余元。他此时的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,所以犯有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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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,如果国足主帅是外国人,那么他也算是“国家工作人员”吗?

彭新林解释道,外籍主教练是否构成受贿罪,不取决于国籍,而是要看是否从事“公务”,比如是否由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正式聘任并赋予管理职权。也就是说,外教若利用国足主教练的职务来受贿,那么也犯有受贿罪,也要被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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